证监会加强证券经纪人管理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09-02

      ——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等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文件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操作客户账户;不得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作出承诺;不得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或扰乱市场的其他行为。

      新规要求,证券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查询制度及客户回访制度,保证在营业时间内客户可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及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并指派有关人员定期通过电话、函件或其他方式对证券经纪人招揽和服务的客户进行回访,了解证券经纪人的执业情况,敦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并及时反馈客户。

      新规允许证券公司通过公司员工或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但同时要求证券公司建立证券经纪人管理制度,防止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银基金”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和使用。 已经本公司书面授权使用本网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 对违反上述声明者,本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的一切权利。


免责声明:
本网如有文/图转载稿,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精确性或完整性。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本网转载稿件/图片,是为传递资讯的需求,不做商业目的使用。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来电/来函联系。经核实,我们将立即删除链接或予以撤换。 本网之声明以及其修改权、更新权及最终解释权均属本公司所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