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老鼠仓”最高可判十年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8-08-26

      保险法修订草案拓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

      为期5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京开幕。会议首次审议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对金融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作出了具体处罚规定。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原第一百八十条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被称为“老鼠仓”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应作为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经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在该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或者建议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此外,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还将对贪污贿赂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公民权益犯罪等作出修改。

      将提交审议的保险法修订草案提出,将拓展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草案中删除了现行保险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关于“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也大幅拓宽,保险资金可用于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不动产。保险法修订草案还对保险业风险监管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这次会议将对《循环经济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该草案三次审议稿删除了前期争议较大的“有关资源性产品,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的规定,改为“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草案三审稿还对二审稿做了一些文字修改。法律委员会还建议将该法的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该草案有望在本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次会议还将继续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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